事项编码 | 00QT140008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 2019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1995年1月3日发布) 二、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原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交由人事部承担。人事部要充分发挥负责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对职称改革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1990年11月10日发布)十九、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 【规范性文件】《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1996年8月15日发布)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高级任职资格经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后再发放证书;中、初级任职资格审批备案程序和证书发放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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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个人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职称改革办公室)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根据省厅文件《关于XX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等进行初审,有问题一次性填写原因退回申报人修改)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职称改革办公室) | |||
决 定 | 作出决定(初审通过,进入评委会评审)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职称改革办公室) | |||
送 达 | 评审结束后,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将资料上传省厅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制发相关文件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职称改革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省人社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2.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 3.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 4.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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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豫人社职称[2013]1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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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黄河大道2楼206室,电话:0391-662002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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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