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200009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监管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1号第五条第五款和济区编〔2020〕14号
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方案制定 1.组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 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两名以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亮证检查。 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督促整改 3、处置责任:对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需整改的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 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公开备案 4、公开责任:检查结果公开;存档备查 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农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农机分大厅,电话:0391-66236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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