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04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三十一)、(三十二)“内设机构”(十八)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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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区局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 | 政策法规科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填写《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 | 政策法规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 政策法规科 | |||
决定 | 5.决定责任:经法制审核,并报请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 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政策法规科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政策法规科 | |||
结案 | 8.填写《结案审批表》,将案卷装订备案。 | 政策法规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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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将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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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337室,电话:0391-66337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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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