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司法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20002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司法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款、“内设机构”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2.【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文件】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87条。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督促整改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决定 (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公开 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责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电话:0391-663371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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