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R31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计量合格确认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十一)项负责统一管理示范区计量工作,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五)项计量科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通过,2000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修改、2012年11月29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需要对本单位计量检测体系或检测数据有效性进行评定的,可向省辖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确认。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受理的出具书面受理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计量科 | |||
审查 | 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专项规定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 计量科 | |||
决定 | 作出确认决定;按规定时限予以办结;依法定出具书面确认证书。 |
计量科 | |||
送达 | 制发送达文书;确认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计量科 | |||
事后监管 | 加强获证后的监督检查。 | 计量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进行计量合格确认;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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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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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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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