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司法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20001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司法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款、“内设机构”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工作;(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以下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
2、《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文件】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90条。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督促整改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决定 (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公开 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责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电话:0391-663371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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