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XK180042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事项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三项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2023年修订) 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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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受 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审 查 | 2.审查责任: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组织专人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决 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送 达 |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水路运输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水运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吊销《水路运输许可证》。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追责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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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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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