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310005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类监管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七)项负责示范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三)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设定依据 | 【规章】《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总局2012年74号公告)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明确由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分类管理。” ??第五条:“各市(区)、县质监部门(以下简称基层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具体负责开展企业分类、实施监管措施等工作。”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工作的通知》(豫质监监发〔2012〕232号):省局决定在全省全面实施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类监管工作。企业所在地质监局依据《许可分类细则》对辖区内已获证企业开展分类工作。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六条:“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 第四十三条:“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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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分类 | 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和实现程度,对生产许可企业实施信用监管(AA)、责任监管(A)、日常监管(B)、加严监管(C)四级分类。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监管 | 制定巡查计划,开展日常监管,对存在问题责令整改。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提交自查报告 | 督促企业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及时发现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不依法进行行政检查;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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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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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