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04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号主要职责第十四条、“内设机构”第二十三款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11届第30号)第三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能源规划建设局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 2.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 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11届第30号)第五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2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9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