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应急管理局-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00QZ250003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决定 决定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案件,由执法人员提出意见,经局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扣押查封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执行 执行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处理 处理责任:查清事实,经局负责人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事后管理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追责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应急管理局,电话:0391-663387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