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80008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航行通(警)告办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3号主要职责第2条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十四条: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交通部 1993-年1-月11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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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审 查 |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 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决 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不予办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决定书,法定告知。 | 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送 达 |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 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 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船舶经营以及船舶相关业务的; 3.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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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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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室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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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