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20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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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种植业科 | |||
审查 | 进行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种植业科 | |||
决定 | 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 | 种植业科 | |||
送达 | 在规定的时限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 种植业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种植业科 | |||
追责情形 |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农机事故处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3.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4.索取、收受贿赂的; 5.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6.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7.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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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机分大厅,电话:0391-66236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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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