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680005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初审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五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正)第四十六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件】《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附件:赋予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 第243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济源市文物管理局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电话:0391-663349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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