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T15001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不含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五项、第十三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法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三公顷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公顷以上六公顷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六公顷以上由省政府批准。 【文件】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附件: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10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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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查 | 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
决定 | 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
送达 |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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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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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9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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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