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200033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 ||
设定依据 | 【法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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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
审查 | 进行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行政审批科 | |||
决定 | 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确定号牌号码和登记证书编号,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所有人申请核发登记证书。 | 行政审批科 | |||
送达 | 在规定的时限内制作行驶证,并送达申请人。 | 行政审批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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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机分大厅,电话:0391-66236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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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