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9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查批准 | ||||
子项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九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修改)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1月28日实施)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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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农村水利水电科 | |||
决 定 | 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农村水利水电科 | |||
送 达 | 制作同意占用的文件,送达当事人,并报省水利厅备案。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 |||
事后监管 | 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 农村水利水电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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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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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6号楼401室,电话:0391-663305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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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