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起实施,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狂犬病的防冶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国办发[1984]80号)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申 请 | 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治安支队 | |||
受 理 | 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 治安支队 | |||
审 批 |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 济源市公安局 | |||
发 证 | 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 治安支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391-6693389;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