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36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定点医药机构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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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个人或者用人单位举报的、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 基金监管科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基金监管科 | |||
审查 | 对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 法规和规划财务科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基金监管科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基金监管科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基金监管科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基金监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2.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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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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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6号楼3楼基金监管科,电话:0391-66398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协纪检组,电话:0391-6638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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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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