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040013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七款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科 | |||
审查 | 材料审查(按照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科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科 | |||
送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科 |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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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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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2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97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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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