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T130003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等的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第2小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征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二)擅自委托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三)未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的;(四)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的;(五)将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财政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六)未按照规定的征收方式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七)违反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非税收入的;(八)擅自在征收单位之间上解和下拨政府非税收入,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政府非税收入,或者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九)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对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受理 | 非税收入中心 | |||
调查 | 组织人员对非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行为进行调查。 | 非税收入中心 | |||
认定 | 依据法律法规认定是否属于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 非税收入中心 | |||
决定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做出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 | 非税收入中心 | |||
送达 | 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 非税收入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包庇或者纵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 2.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3.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4.违法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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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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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中心,电话:0391-663981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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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