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00QR110004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撤销婚姻登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婚姻登记办公室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婚姻登记办公室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婚姻登记办公室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 婚姻登记办公室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4.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追责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办公室,电话:0391-666182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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