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22001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外、对港澳台文化旅游交流项目(含引进和派出)申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十四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199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二)协调、平衡本地区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四)批准或不批准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申请;(六)认定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的资格; 【文件】《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附件:赋予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 第195项。 其他涉密文件(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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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仅办理非商业对外、港澳台文化旅游交流项目的申报),出具书面受理书。 | 宣传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科 | |||
审 查 | 材料收集审查(按照《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收集),初审无误后上报省文旅厅审核。 | 宣传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申报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宣传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宣传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宣传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宣传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科 | ||||
追责情形 |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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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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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宣传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科,电话:0391-663388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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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