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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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 出入境管理科 | |||
调查取证 |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 出入境管理科 | |||
告 知 | 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 出入境管理科 | |||
决 定 |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 济源市公安局 | |||
送 达 |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 出入境管理科 | |||
执 行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出入境管理科 | |||
结 案 | 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 出入境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B区公安出入境窗口,电话:0391-6692002;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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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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