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11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撤销社会团体登记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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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审 查 | 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立 案 | 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社会团体位立案。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调 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社会团体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告 知 | 向社会团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决 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信用管理部门;信息公开。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执 行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接到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因违法行为建议撤销登记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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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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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电话:0391-6669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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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