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水利局-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00QZ190008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水利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项、第八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决 定 实施查封、扣押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水文水资源与法规科、水土保持科
执 行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水政监察支队
处 理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水土保持科、水政监察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水政监察支队办公室,电话:0391-66577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