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5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十一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 查 | 对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现场进行检查,有地质灾害隐患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 地质勘查科 | |||
处 置 | 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或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治理 | 地质勘查科 | |||
移 送 | 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地质勘查科 | |||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 地质勘查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2.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3.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4.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5.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6.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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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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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勘查科;电话:0391-661255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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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