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80007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3号主要职责第2条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 | 1.检查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现场检查,询问记录情况。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定 |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发现违法行为或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结论,制作检查记录,告知检查结论。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整改 | 3.整改责任: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或进入处罚程序。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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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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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