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ZS15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事项名称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根据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地方法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耕地开垦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数量或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征地后供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村庄和集镇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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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告知耕地开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
审核 | 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对用地报件进行审查;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按照征收标准,计算征收金额;提出初审意见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
决定 | 依法作出决定;明确相关单位应缴纳耕地开垦费费用额度、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出具耕地开垦费征收通知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
送达 |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
征收 | 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
事后监管责任 | 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交纳土地复垦费,对未交纳费用的义务人暂停采矿权年检或土地报件审批。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行政征收的未征收; 2、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土地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征缴资金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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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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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0391-661338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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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