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L04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三十一)、(三十二)“内设机构”(十八)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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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发布 通知 |
1.由示范区农普办发布评比表彰通知 | 农业统计科 | |||
申报 | 2.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申报材料 | 农业统计科 | |||
审查 | 3.审核相关材料 | 农业统计科 | |||
报批 | 4.示范区农普办报送至示范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签发通报表彰通知 | 农业统计科 | |||
决定 | 5.示范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决定 | 农业统计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统计科 | ||||
追责情形 |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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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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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337室,电话:0391-66337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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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