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强制撤离现场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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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执 行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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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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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大队,电话:0391-6608331或6608308;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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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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