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25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自2008年4月28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 | 检查责任:按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救灾捐赠接收机构、社团组织接收、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情况进行检查。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 |||
处置 | 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管理不规范、资金滞留、违规提取费用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现挪用、截留、贪污救灾款物等严重问题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 |||
公布 | 公布责任: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置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督责任:保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 2.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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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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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应急管理局,电话:0391-663387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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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