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38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文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十六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规范性文件】《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第三条:“财政部负责成立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表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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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准备 | 制定评选方案,成立评选领导小组,下发通知文件; | 会计科 | |||
审查 | 审核候选人参评资格及事迹材料。 | 会计科 | |||
评审 | 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 会计科 | |||
公示 | 公示受表彰候选人名单。没有问题的,给与表彰。 | 会计科 | |||
其他 | 根据需要向财政厅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材料。 | 会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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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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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会计科,电话:0391-663923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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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