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起实施,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申 请 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治安支队
受 理 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治安支队
审 批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济源市公安局
发 证 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治安支队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391-6693389;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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