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应急管理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250004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
审核 审查责任: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
决定 决定责任:经审核作出决定,准予通过决定的,制作《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
送达 送达责任:将《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扫描件上传监管平台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83398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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