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39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新闻出版电影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20年11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查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综合服务窗口 | |||
审 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送 达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本行政区域内印刷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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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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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市民之家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56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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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