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30013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第3小项、“内设机构”第十七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根据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规章】《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已经2007年7月3日省政府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审查 按照国家、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决定 做出决定。审核同意的,制作核准文件或者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上加盖专用印章;审核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送达 将相关文书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告知申报单位。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事后监管 对资产评估事项及结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追责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电话:0391-663915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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