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41QT170174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子项名称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9月26日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定制度:“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二)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检测手段等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综合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科技与标准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认定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综合窗口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科技与标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销售使用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擅自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或者侵占、截留、挪用专项基金的;
(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返还、解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03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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