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行政裁决)
事项编码 00CJ180001  职权类别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裁定。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客运管理科
审 查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裁决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客运管理科
决 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裁决或不予裁决的决定(不予裁决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裁定书,法定告知。 客运管理科
送 达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客运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客运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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