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承留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1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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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审查 | 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决定 | 审查完成后,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的决定;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送达 | 对表彰人选进行公示,发布表彰通报。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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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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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承留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89519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承留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895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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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