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水利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41QT190011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小型水库除外)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水利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策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文件,2022年10月印发)附件1第57项:“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决 定 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送 达 制发相关决定文书。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6号楼401室,电话:0391-663305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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