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XK180013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事项名称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九项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第六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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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受 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审 查 |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决 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送 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 运输管理科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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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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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