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310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编〔2020〕32号第四条“主要职责”第(十一)项 负责统一管理示范区计量工作,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三十)项行政审批服务科。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受理的出具书面受理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专项规定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予以授权的,应当进行授权,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授权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条件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授权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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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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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C区二楼,电话:0391-693106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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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