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ZS15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事项名称 | 采矿权价款征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一项、“内设机构”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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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告知征收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矿业权管理科 | |||
审 核 | 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或《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审核确定采矿权价款征收额;开具采矿权价款缴款通知书 | 矿业权管理科 | |||
决 定 | 依法作出决定;明确应缴费用额度、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开具采矿权价款缴款通知书。 | 矿业权管理科 | |||
征 收 | 依据合同价款,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依据申请人缴费证明,开具济源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矿业权管理科 | |||
事后监管责任 | 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交纳土地复垦费,对未交纳费用的义务人暂停采矿权年检或土地报件审批。 | 矿业权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行政征收的未征收; 2、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土地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征缴资金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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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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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管理科0391-661241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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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