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ZS150010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事项名称 | 不动产产权证书工本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财税(2016)79号)四、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告知征收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审 核 | 审核相关材料,确定征收金额;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决 定 | 做出审核决定,确定应征数额,制发缴费通知书,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后监管责任 | 督促申请人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费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行政征收的未征收; 2、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土地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征缴资金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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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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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391-661255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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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