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林业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640010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初审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林业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门规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
2.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13室,电话:0391-691312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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