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39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新闻出版电影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20年11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20年11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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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综合服务窗口 | |||
审 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本行政区域内印刷经营活动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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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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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市民之家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56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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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