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27000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审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7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九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监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不当处理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审核,指定有关业务部门进一步核查。 |
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中共济源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 | |||
指导监督 | 2.指导监督阶段责任: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中共济源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 | |||
事后管理 | 3.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 |
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中共济源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未受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举报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指导和监督过程中产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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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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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审计局法规科,电话:0391-6633795;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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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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