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15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第3小项、“内设机构”第十七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依法受理。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 |||
审查 | 按照国家、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管理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调处意见。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 |||
决定 | 做出决定制作批复文件或者办理相关手续。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对产权登记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放产权登记证书。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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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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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电话:0391-663915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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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