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00QR140001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申请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社会保险科
审 查 材料审查,现场调查。 社会保险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社会保险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社会保险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4.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5.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6.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追责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22号窗口,电话:0391-663057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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