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60009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延长贮存危险废物期限的批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九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接收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 | |||
审 查 | 进行材料审查。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 | |||
批 准 |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于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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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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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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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